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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县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GLZC2026-G1-260018-KWZB)质疑答复函

  • 202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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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永福县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GLZC2026-G1-260018-KWZB)质疑答复函

项目编号: GLZC2026-G1-260018-KWZB

招标公司: 永福县中医医院

中标公司: 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医疗设备

项目地区:广西 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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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楼

法定代表人: 丁建伟

委托代理人: 丁建伟 电话: 153****5160

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永福县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GLZC2026-G1-260018-KWZB)的质疑函,我们于2026年6月15日已收悉。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本次招标文件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倾向性, 疑似为了飞利浦企业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

质疑事项1答复:

本项目技术参数,均结合采购人临床使用、设备运行、运维保障等实际工作需求及行业通用规范编制。采购人已对本项目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参数依据国家及行业通用标准、同类项目常规采购要求制定,未参照单一品牌定制,不存在为特定品牌量身设置参数的情形。

经市场调查,联影、飞利浦、西门子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品牌、型号,均有对应产品可满足本项目核心及技术参数要求,不存在唯一性。

质疑方仅凭部分成交记录、有限检索信息判定参数定向排他,核查范围片面、依据不足,不能认定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条款。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本次招标文件阳极热容量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 且无相关依据,影响公平竞争。

质疑事项2答复:

事实依据2招标文件技术要求P27“★2.球管管套热容量:≥6.4MHU”,该项为“管套热容量”参数需求描述内容,非质疑事项中所述“阳极热容量”,事实依据与质疑内容不对应。

IEC 60613-2010、YY/T0064-2016标准删除“热容量”指标,上述标准仅取消热容量作为行业通用强制检测、出厂验收的必检指标,并未废止该指标的技术评价意义,也未限制采购单位结合项目使用场景、设备运行工况自主选用该参数作为设备性能筛选依据。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分值设置不合理,主观分值占比太高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质疑事项3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仅对价格分占比作出明确要求,对主观分值占比未设定强制性限制条款。本项目价格分设置符合上述法规中关于价格分占比的要求,技术性能、配送及安装调试实施方案、售后服务实施方案、培训方案等分值分配,项目分值设置与项目实际需求匹配,未违反强制性规定。

地方指导性意见仅适用于发布地区招标项目,质疑人引用河南、贵州地区相关规定,不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实施的项目。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

质疑事项4答复:

本项目“配送及安装调试实施方案分”和“售后服务实施方案分”明确5项评审因素,设置了5个档次;“培训方案分”明确3项评审因素,设置了4个档次;每个档次均按照投标文件满足评审因素的项数而设定固定的分值,评审因素均已量化和细化。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参数性质设置不合理,歧视中小企业。

质疑事项5答复:

本项目所有参数均严格依据采购人实际需求、设备整体使用标准及项目履约质量管控要求制定,参数设定合规有据、贴合项目实际。招标文件设定的未带“★”非实质性参数偏离数量与评审因素设置的分值对应,且带“★”参数数量和未带“★”非实质性参数偏离数量的设置,采购人已进行采购需求调查,经市场调查,联影、飞利浦、西门子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品牌、型号,均有对应产品可满足。

招标文件未设置任何针对中小企业的排斥性条款,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4〕55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均可凭自身资质与产品能力参与投标,并可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不存在歧视中小企业的情况。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不合理。

质疑事项6答复:

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规定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付款方式,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资金状况,确定适合的付款方式。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7:招标文件交付地点不明确,影响项目的实施。

质疑事项7答复:

招标文件已明确交货地点为桂林永福县内采购人指定地点,招标文件中也公布了采购单位具体地址,不存在交付地点不明确。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8:招标文件中的质量验收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中公平公正的原则。

质疑事项8答复:

本项目约定履约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支付,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中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所有投标人在投标时均应当将此费用计算在投标报价中,由采购人按中标总价格支付合同价款,不存在不公平公正的情形。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9: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函违反政府采购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质疑事项9答复:

该条款旨在要求投标人投标前审慎研读、充分理解并认可招标文件全部内容,自愿诚信参与投标,投标函中同时明确:“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已经了解我方对于招标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有依法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及相关渠道和要求”,并未剥夺投标人的质疑权。

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你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感谢你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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