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祥安路西面,珊瑚街北面9.3亩土地公开招租项目
- 2026-09-30
项目名称: 钦州市祥安路西面,珊瑚街北面9.3亩土地公开招租项目
项目编号: GXCQJY26-1103
招标公司: 钦州市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土地公开招租项目
项目地区:广西 钦州
报名链接: /#/projectDetail/afc47ed06eb049ab923b82e18ca1f99b.html
项目 名称
钦州 市祥安路西面、珊瑚街北面 9.3亩土地公开招租项目
项目编号
GXCQJY 26-1103
挂牌价格
18 ,000.00元/ 亩 · 年
挂牌公告期
5 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 6 年 9 月 30 日
挂牌截止日期
202 6 年 10 月 12 日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 涉及
资产概况
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位于祥安路西面、珊瑚街北面,为国有储备用地,现场地为平地,未硬化土地,无征拆问题。 标的详细信息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查看标的联系人:闵经理,联系方式: 查看完整信息 。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 广西 交易所 集团 ”)查阅。
资产招租清单
标的名称
标的现状
参考面积( 亩 )
挂牌价格
(元 / 亩 · 年)
租期(年)
竞租保证金(元)
用途
备注
钦州市祥安路西面、珊瑚街北面 9.3 亩土地
闲置
9.3
18,000.00
5
100,000.00
合法经营
免租期叁个月,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备注:
1. 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2 . 签约时间以签约通知为准。
3. 租金从第二年起(含第二年),每两年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 5% 。
一、出租方承诺
本 出租 方拟 出租所 持标的,并委托交易 所 公开披露 资产出租 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 本次 资产出租 是我方真实 意思 表示, 出租标的产权权属清晰, 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 处置 权;
2 . 我方 出租资产 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 我方所提交的《 资产招租 申请 与 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 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 我方在 出租交易 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钦州滨海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钦州市钦南区安州大道 588号滨海江语湖15号楼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管诗谈
注册资本
41000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查看完整信息41X1
经营规模
/
资产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钦州市 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钦州市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钦州市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类型
会议纪要
批准文件名称
钦州市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六次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批准文号
钦滨阅〔 2026〕11号
批准日期
2026 年 6 月 12 日
三、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18,000.00 元 / 亩 · 年
价格说明
每亩年 租金 单价
其他类型 保证金处置方式
保证金 10万 元 在签订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租赁期结束后无息返还承租方。如承租方中途退出承租的,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按年支付,先付后用
租赁期限
5年,从实际交地之日起算
与出租相关其他的条件
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2.承租方必须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约定的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另行支付 )。
3.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并以转账方式支付约定的租金以及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1. 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
格条件
1. 须为合法存续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竞租所需
提交材料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 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2. 标的状况确认书;
3. 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 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5.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6.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 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2. 标的状况确认书;
3. 身份证明文件;
4.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 1. 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标的状况确认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须加盖公章(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加按手印(自然人)。
2. 意向承租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 标的按现状招租,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场地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 租赁期限: 5年。从实际交地之日起算。
3.遇以下情况导致合作不能继续进行的,按实际使用时间为准,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并同意归还地块,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相互追究责任,具体为:
( 1)不可抗拒力因素。
( 2)遇政府城建计划需要使用或钦州市土地储备中心要求收回本地块。
( 3) 出租方 已报市政府同意开展的项目用地需要实施的。
( 4)因承租方不能报审、报批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开展的。
( 5)接到 出租方 退场通知 15日内需自行清场,如不按时清场我公司将扣除保证金。
4. 商业方案由承租方编制提供,向 出租方 报备后进场施工。承租方自行报审相关手续,并负责相关费用,出现不批或处罚自行负责。
5.承租方不得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租赁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必须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有完善的租赁许可手续。
6.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风险。在租赁期间中出现的一切经济纠纷、人身和财产等安全事故均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由于该地块为钦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出租方管理地块,每年委托一次,如政府要收回地块,需无偿退还场地给政府。
8. 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必须前往现场查看 标的 现状并签署《 标的状况确认书 》,在报名时上传《 标的状况确认书 》。
9. 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范本 ,最终解释权归 出租方 所有。
保证金详
细情况
交纳金额
100,000.00元
交纳截止时间
202 6 年 10 月 12 日 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 . 交纳资金以到达 广西 交易所 集团 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 . 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 . 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4 . 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 、 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 广西 交易所 集团 和出租方的黑名单,且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中信银行南宁 青秀 支行
账 号
8查看完整信息37793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保证金 处置
方式
1.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2. 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 1) 意向承租方 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 出租 方或 广西交易所集团 损失的;
( 2) 意向承租方 通过参与交易获取 出租 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 出租 方 合法权益的;
( 3) 意向承租方 违反法律法规或 广西 交易所 集团 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 他 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 5 ) 意向承租方 违反其在申请 竞租 、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 10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 意向承租方 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 1 1 )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披露附件
1. 租赁合同 ( 范本 )
2. 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3.标的状况确认书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由 广西 交易所 集团 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网络竞价
五、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钟先生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项目报名联系人
霍 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交易机构传真
联系地址:
1 .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 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 . 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 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 交易所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广西交易所集团 )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广西交易所集团 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 广西交易所集团 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 广西交易所集团 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 广西交易所集团 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 广西交易所集团 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 广西交易所集团 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 广西交易所集团 官网( www. gxcq .com.cn)及第四产权()为本 广西交易所集团 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 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 广西交易所集团 或第四产权 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 七 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 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 广西交易所集团 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 八 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 广西交易所集团 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 九 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 广西交易所集团 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 /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 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 十 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 一 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 广西交易所集团 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 广西交易所集团 将不予受理。 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 二 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 广西交易所集团 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 三 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广西交易所集团 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 四 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 交易所 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 五 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 六 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 七 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 八 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 十九 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 广西交易所集团 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 广西交易所集团 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 广西交易所集团 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 一 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广西交易所集团 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 二 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 广西交易所集团 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 三 条 意向方被 广西交易所集团 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 广西交易所集团 或 广西交易所集团 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 “交易成功”是指:
一、 公告期满, 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
二、 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
三、 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 四 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 五 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 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 六 条 交易成功后, 广西交易所集团 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 七 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 八 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 广西交易所集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