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南宁汇鑫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99%合伙份额公开转让项目
- 2026-09-30
项目名称: 南宁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南宁汇鑫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99%合伙份额公开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GXCQJY26-921
招标公司: 南宁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地区:广西 南宁
报名链接: /#/projectDetail/26a08062690b483fadb29ff8e1e7182a.html
项目名称
南宁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南宁汇鑫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99%合伙份额公开转让 项目
项目编号
GXCQJY26- 921
挂牌价格
22,683.72 万元
首次挂牌公告期
20 个工作日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
20 2 6 年 9 月 30 日
是否捆绑债务转让
否
挂牌截止日期
20 2 6 年 11 月 2 日
是否涉及优先权
涉及
是否联合受让
不涉及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 我方所提交的《 合伙份额 转让申请 与 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南宁汇鑫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标的企业简介
本次转让标的企业的名称为南宁汇鑫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 2026 年 1 月30 日,注册资本160000 万元。
标的的详细信息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 广西交易所集团 ”)查阅。
所属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成立时间
20 26 年 1 月 30 日
所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青秀区
住所 / 注册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 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B102号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企业性质(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
16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经营规模
微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3MAK6LLU28B
职工人数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否
标的企业 合伙份额 结构
序号
合伙人 名称
持股比例
1
南宁金朱槿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
80%
2
南宁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9.99%
3
南宁朱槿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人)
0.01%
标的企业 主要财务指标
202 6 年 3月
营业收入 (元)
利润总额 (元)
净利润 (元)
0.00
-25.00
-25.00
资产总计 (元)
负债总计 (元)
所有者权益 (元)
740,813,975.00
518,000,000.00
222,813,975.00
审计机构
北京厚德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西分所
备注
以上财务数据摘自《 南宁汇鑫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 〔 北京厚德(桂)专审字 [2026]0010号 〕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年报)(单位:元)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元)
利润总额 (元)
净利 润 (元)
2026年8月
0.00
-81,395.09
-81,395.09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元)
负债总计 (元)
所有者权益 (元)
月 报
740,832,604.91
518,000,000.00
222,832,604.91
备注
以上财务数据摘自《 南宁汇鑫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6年8月 财务报表》
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广西 旗开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 核准(备案) 机构
南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核准(备案) 日期
2 026 年 9 月 24 日
评估基准日
2 02 6 年 3 月 31 日
评估报告文号
桂旗开评报字 [2026]10275号
资产评估结果
账面价值 ( 万元 )
评估价值 ( 万元 )
流动资产
81.40
81.40
非流动资产
74,000.00
74,402.32
总资产
74,081.40
74,483.72
流动负债
51,800.00
51,800.00
非流动负债
0.00
0.00
总负债
51,800.00
51,800.00
净资产
22,281.40
22,683.72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22,683.72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转让标的企业 合伙份额 为 19.99 %。
2、 标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人民币 16000 0 万元(实缴资本金人民币 22291.4 万元)。其中转让方 认缴资本 31984万元, 实缴资本 22281.4 万元,未实缴金额 9702.6 万元。标的转让后,由受让方承担未实缴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 、本次 份额 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金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4 、本次 合伙份额 转让 不 涉及职工安置问题。
5 、本次 合伙份额转 让后,标的企业依然合法存续,转让前后相关的债权债务均由标的企业承担,转让对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不造成影响。
6 、 双方具体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办法以最终签订的转让协议为准。
7 、本次 合伙份额 转让,同等条件下 合伙协议 规定的 其他合伙人 具有优先购买权。
8 、其他约定详见 合伙份额 转让协议(范本) , 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否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南宁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 / 注册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通达东路 1号-1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黄强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 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所属行业
建筑业 >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其他未列明建筑业(E509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3MA5NHURU9T
经营规模
中型
本次转让产 ( 股 ) 权比例
19.99 %
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南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南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
南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26年第2次定期会议(年度第27次会议)决议
批准日期
202 6 年 8 月 27 日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22,683.72 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到广西交易所集团签收成交确认书,并于成交确认书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 合伙份额转让协议 。
2 . 受让方交纳的受让保证金自成交后扣除其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 。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接到转让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受让保证金 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部分 转至转让方账户作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
3.转让价款 采用分期支付,首期款按成交价款的 30%支付,受让方应于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剩余70%成交价款,受让方应于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支付 。
4 . 本次成交价款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账户统一结算 。
5 .从评估基准日起至 合伙份额 交割日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日止为过渡期。过渡期间转让标的对应的标的企业的亏损或盈利均由 受让方 按所占 合伙份额 比例承担和享有,不因期间损益调整成交价格。即转让、受让双方不因标的企业在过渡期间的亏损或者盈利而调整标的 合伙份额 的转让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 ;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 . 本 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报名,不接受自然人报名;
4 . 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如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
5.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按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
报名提交材料
企业 法人 或合伙企业 :
1.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广西交易所集团提供范本);
2. 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及 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 ;
4.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 标的状况确认书(广西交易所集团提供范本);
6.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的承诺书;
7 .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 1.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标的状况确认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 企业 法人 或合伙企业 )的复印件。
2. 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3. 以上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报名材料,需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本项目转让。
保证金详细情况
交纳金额
100.00 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20 2 6 年 11 月 2 日 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及现场交纳现金。
3. 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4 . 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退回(不计利息)。
5 . 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 合伙份额 转让协议》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8查看完整信息37793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南宁青秀支行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保证金处置
方式
1. 受让方交纳的受让保证金 扣除其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 自成交后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 。
2.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 1 )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 2 )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 3 )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 4 )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它意向受让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 5 )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 6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 7 )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 8 )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 10 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 9 )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的;
( 10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 11 )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披露附件
1、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 合伙份额 转让协议
3、 标的状况确认书
4、 承诺书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方
按照 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仅征集到 1 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 合伙份额转让协议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征集到 2 家或 2 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网络竞价
六、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汤先生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0771-5 708411 、
19 162276992
项目报名联系人
霍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交易机构传真
联系地址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 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七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 交易所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广西交易所集团 )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广西交易所集团 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 广西交易所集团 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 广西交易所集团 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 广西交易所集团 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 广西交易所集团 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 广西交易所集团 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 广西交易所集团 官网( www. gxcq .com.cn)及第四产权()为本 广西交易所集团 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 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 广西交易所集团 或第四产权 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 七 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 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 广西交易所集团 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 八 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 广西交易所集团 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 九 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 广西交易所集团 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 /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 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 十 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 一 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 广西交易所集团 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 广西交易所集团 将不予受理。 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 二 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 广西交易所集团 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 三 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广西交易所集团 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 四 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 交易所 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 五 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 六 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 七 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 八 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 十九 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 广西交易所集团 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 广西交易所集团 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 广西交易所集团 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 一 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广西交易所集团 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 二 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 广西交易所集团 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 三 条 意向方被 广西交易所集团 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 广西交易所集团 或 广西交易所集团 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 “交易成功”是指:
一、 公告期满, 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
二、 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
三、 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 四 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 五 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 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 六 条 交易成功后, 广西交易所集团 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 七 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 八 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 广西交易所集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