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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处理公告(2026年第93号)

  • 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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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处理公告(2026年第93号)

招标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采购标的物: 牲畜耳标、消毒药

项目地区:广西 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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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GXZC2026—G1—001053—YZLZ

二、项目名称: 消毒药及牲畜耳标采购

三、采购日期: 2026-05-2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30号1单元3108房

被投诉人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 广西南宁市友爱北路51号

被投诉人 2 :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云英路15号南宁城建集团总部地块项目3号写字楼六层601号办公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投诉事项2:消毒药及牲畜耳标采购项目(GXZC2026—G1—001053—YZLZ)C1—C10分标、D分标评标方法适用违法。

投诉事项3:质疑答复涉嫌构成《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情形。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3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2、3。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三)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确认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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