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桂林市象山区幼儿园食堂设备采购项目(重)(GLZC2025-G1-990365-GXYZ)质疑答复函
- 2025-09-09
项目名称: 关于桂林市象山区幼儿园食堂设备采购项目(重)(GLZC2025-G1-990365-GXYZ)质疑答复函
项目编号: GLZC2025-G1-990365-GXYZ
招标公司: 佛山市威利特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公司: 揭阳市五环制品塑料有限公司
项目地区:广西 桂林
质 疑 人: 叠彩区瑞厨厨房设备经营部
地 址: 桂林市叠彩区环城北一路34号3栋1-(1-2)-(1-1)、(2-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曾凡杰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我公司于2025年9月1日收到你单位以顺丰快递方式邮寄的关于桂林市象山区幼儿园食堂设备采购项目(重)(GLZC2025-G1-990365-GXYZ)中标结果的《质疑函》。我公司对你单位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经与采购人研究,现作出如下答复:
一、质疑事项1:关于“ 广西伟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宏聚电梯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供应商未提供完整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截图),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该条规定明确指出,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的问题(详细内容后附)。
对质疑事项1答复:经查,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人(广西伟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宏聚电梯有限公司投标联合体)在评审过程也没有享受招标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价格优惠折扣待遇。故其质疑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2:关于“广西伟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宏聚电梯有限公司联合体在本项目竞标过程中提供的投标报价表中、砧板刀具消毒柜,规格:≥1200×600×800+340mm:1、台面板采用304#≥1.2mm不锈钢磨砂贴塑板制作;2、功率220V/200W;3、消毒方式:紫外线、臭氧、热风循 环、红外;4、耐磨、耐酸碱、防菌防静电。符合防疫高级标准。所填报的品牌:加尔,生产厂家为:江门市加尔电器有限公司,经查证,江门市加尔电器有限公司不具有消毒方式:紫外线消毒器,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的问题(详细内容后附)。
对质疑事项2答复:收到质疑函后,我司通知被质疑人对该质疑事项进行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根据被质疑人提供证明材料,得知:本次项目采购的是砧板刀具消毒柜,要求消毒方式采用: 紫外线消毒方式,并非直接采购紫外线消毒器。经我们核实,江门市加尔电器有限公司并没有直接生产紫外线消毒器,而砧板刀具消毒柜上所用到的紫外线消毒器,是江门市加尔电器有限公司跟佛山市威利特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佛山市威利特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根据被质疑人的说明,该制造商(江门市加尔电器有限公司)是自己控制产品设计、技术、销售渠道,并委托第三方代工,以自己作为品牌方的商标及名义提供产品,制造商在其生产过程中授权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厂家生产制造后配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法》第四十七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等规定。
我司认为,被质疑人描述的代工(生产)模式,从整个市场环境实际操作和商业运作的角度来看,只要第三方代工厂家具备有相应资质是允许的。
综上,仅仅通过对制造商的许可类目查询到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未进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并备案,不考虑其他因素就推翻采购结果,理由不够充分,故我公司认为该项质疑理由不够充分,质疑不成立。
三、质疑事项3:质疑人提出:“广西伟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宏聚电梯有限公司联合体在本项目竞标过程中提供的投标报价表中:9201保鲜盒、9202保鲜盒、9204保鲜盒,提供的品牌为:珠塑、生产厂家为:广东珠江塑胶有限公司,该公司不符合国家实行强制性要求,无相关行政许可证,该公司不具备生产资质,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详细内容后附)。
质疑事项3答复:收到质疑函后,我司通知被质疑人对该质疑事项进行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根据被质疑人提供证明材料,得知:该制造商(广东珠江塑胶有限公司)是自己控制产品设计、技术、销售渠道,并委托第三方(揭阳市五环制品塑料有限公司)代工,以自己作为品牌方的商标及名义提供产品,制造商在其生产过程中授权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厂家揭阳市五环制品塑料有限公司(已取得相关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制造后配置,符合国家相关生产销售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规定。
我司认为,被质疑公司描述的代工(生产)模式,从整个市场环境实际操作和商业运作的角度来看,只要第三方代工厂家具备有相应资质是允许的。
综上,仅仅通过对制造商的许可类目查询到未取得相关生产企业许可,不考虑其他因素就推翻采购结果,理由不够充分,故我公司认为贵公司该项质疑理由不够充分,质疑不成立。
四、质疑事项4:质疑人提出:“广西伟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宏聚电梯有限公司联合体在本项目竞标过程中提供的投标报价表中:消毒灯;提供的品牌为:图特,生产厂家为:南京图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不具备生产资质,无相关行政许可证,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详细内容后附)。
质疑事项4答复:收到质疑函后,牵涉到被质疑人(中标人)的这部分质疑内容我司通知其对该质疑事项进行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根据被质疑人的说明并咨询南京图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证明其具备了有效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因此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该项质疑不成立。
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该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桂林市象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邕政采购代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9日
附件信息:
* 质疑函.pdf (10.0 M)
* 质疑答复函.pdf (845.6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