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柳州市荣和天誉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荣和天誉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 2025-09-16

项目名称: 荣和天誉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招标公司: 柳州市荣和天誉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采购标的物: 绿化维护服务人员停车场管理系统

项目地区:广西 柳州

免费查看原文

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业主): 柳州市荣和天誉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负 责 人 : 文军

通 讯 地 址 : 柳州市高新四路 9号、高新五路21号荣和天誉

联 系 电 话 : 查看完整信息

邮 政 编 码 : 545001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广西荣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查看完整信息551T

负责人: 李雪峰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委托代理人: 杨琪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通讯地址: 柳州市沿江路 28号荣和天誉10号楼一、二层部分

邮政编码: 545001

合同说明

乙方系荣和天誉小区前期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甲方成立之日起已终止,双方处于事实合同状态。现甲方以 协议 方式续聘乙方提供物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成立,属于预约合同,自本小区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本合同生效,自动成为正式合同,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同。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交纳 柒 拾万元履约保证金。逾期 3个工作日不交纳的,视为乙方解除本预约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缔约过失违约金伍拾万元,如引发诉讼,乙方须另行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及未交纳违约金的利息(按一年期LPR 计算)。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一)名称: 柳州荣和天誉 ;类型: 商住 项目 ;

(二)座落位置: 柳州市沿江路 28号/高新五路21号 高新四路 9 号 ;

(三)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文源华都 ;南至 高新三路 ;西至 沿江路 ;北至 高新五路 ;

(三) 占地面积: 150218.22 平方米;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 542885 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 334828 平方米

(四) 1、物业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共 1100 平方米。其中:物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600 平方米,位于 三期 6 (幢) / (座) / 单元 2 层 / 室;

2、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250 平方米,位于 二期

15栋 / (座) / 单元 2 层 / 室。

3、 小区外停车位 330 个,面积 / 平方米

第二章 物业服务期限与内容

第二条 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

物业服务期限自 202 4 年 1 0 月 1 日至 202 7 年 4 月 3 0 日。

履约保证金,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应将本合同履约保证金 柒 拾万元 整存入甲方账户,用于支付各项违约金,合同期满 15个工作日内将 剩余违约金无息退回乙方。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应当设立服务办事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并委派具有一定物业管理经验和具备专业物业水平的人员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负责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乙方指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为: 杨琪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于 7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四条 乙方承诺按照双方约定标准 (可以参考《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的二级标准)提供物业服务(详见附件1),乙方提供的 物业管理具体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制定物业服务工作计划,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小区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以及组织实施计划和制度;

(二)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以及负责物业档案资料的收集与管理;

(三)负责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保养与管理;

(四)负责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运行与管理;

(五)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的收集和管理,公共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六)负责共有绿地、景观的养护和管理的日常养护和管理服务;

(七)负责管理车辆进出、停放秩序管理服务等;

(八)负责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九)负责房屋装饰装修协议签订及秩序管理服务;

(十)配合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业主共有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单位做好相关设施的供水、供电、供气、消防安全等工作,并与产权单位约定设施运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责任和物业服务事项;

(十一)按《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中二级服务承诺履约。

(十二)甲乙双方合同内容未尽部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住建厅发布的桂价格〔 2018〕108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乙方在进行物业服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及本合同约定,实施物业服务;

(二)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三)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提供所需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四)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发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进行维修;

(五)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定期向业主公布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收支情况,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

(六)听取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七)配合城管、消防、人防、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环保、水务等相关部门做好文明养宠、垃圾分类、消防、治安、公共卫生等事务;

(八)对违反国家《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等相关规定或约定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工作;

(九)对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劝告、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工作;

(十)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劝告、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工作;

(十一)对违反装修规定,拆除承重墙等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劝告、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工作。

第六条 乙方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分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二)挪用或者擅自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

(三)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用途;

(四)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擅自侵占绿地、砍伐树木;

(五)擅自利用、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在公共场地、共用部位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利用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等;

(六)未依法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擅自停止服务或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七)限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装修装饰材料或者提供的服务;

(八)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捆绑收费以及收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外的费用;

(九)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标准;

(十)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十一)泄露或者擅自使用业主信息,或者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采取暴力行为;

(十二)损害业主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如需委托乙方提供特约有偿服务,服务费用由委托方另行支付,费用标准由委托方和乙方协商确定。乙方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偿服务的项目。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方式、范围和内容、收费标准应在合同签订前确定。

第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费 :

(一)物业服务费。住宅物业服务费是指按照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 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业主 提供综合支出。构成一般包括: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为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等;2.物业共用部位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费用、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费用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含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以及公共性服务所产生的物品、水、电等费用,如灭四害的药品、路灯用电、消防及绿化养护等服务所收取的用水等公摊水电费。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约定如下:

(二)物业服务费:

住宅: 1.6 8 元 /月·平方米(一费制包干 ) ;

公寓: 2 .8 元 /月·平方米(一费制包干 ) ;

商铺: 3.6 元 /月·平方米 ( 商业公共区域水电能耗据实公摊 ) ;

车位物业服务费: 60元/月/个 ( 每年投入 60万用于车库升级改造 ,当年度未使用完资金则划归至业委会账户:2查看完整信息21344,归全体车位业主所有);

(三)业主依法将住宅变更为其他用途的,根据变更后的物业使用性质的收费标准支付物业费。

(四)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是指乙方为业主制作小区出入证(卡)的工本费。乙方 已 为每户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 4 张 。超出部分,按照 15 元 /证(卡)收取工本费。

(五)停车收费包括车位临时停车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⒈甲方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给业主、物业使用人等使用,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计时收费 按柳州市外停车场收费标准 1小时内免费;1-2小时:4元/次;3-12小时:5元/次 , 13小时:6元/次;14小时:7元/次;15小时:8元/次;16-24小时:9元/次; 。

⒉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是指乙方为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库)提供秩序维护、公共清洁、公共照明、公共设备维护等服务,而向车位(库)权属人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3. 经营商铺的商家停车优惠政策以书面材料双方核实为准。乙方因工作需要的进出车辆免费录入系统,并向甲方备案。

(六)其他费用:

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改造等应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按《不动产登记证》(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之前按物业买卖合同)标注的建筑面积计收。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应按 月 (年 /半年/季/月)支付。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 每月 5日前 (每次交费具体时间)履行支付义务。

业主或物业买受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费的,从其约定,业主或物业买受人对该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业主或物业买受人应当将其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的结算方式采用 一费制包干 :乙方按 “一费制包干”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

第十二条 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车位等物业,其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该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支付。

房屋达到法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标准,因业主自身原因导致物业未能按时完成交付使用的,则从建设单位交付通知约定的交付时间起至实际交付使用之日所产生的物业费由业主全额交纳。

第十三条 乙方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同时通过其他便捷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信用信息和服务咨询投诉电话,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涉及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明细;

(六)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包括与公共收益相关的合同或者协议等;

(七)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八项应当持续公示并及时更新,第五项至第七项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乙方应当及时解答。

第十四条 已交付使用房屋业主中占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或者经业主委员会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委员同意的,甲方同意委托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乙方服务质量及履约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乙方可以从事商业推广、停车、广告等经营活动,经营管理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相关规定,且不能影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环境和秩序。

如因受影响区域业主反对户数过半,甲方可要求乙方终止前款活动。

第十五条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室外停车场 等公共收益 甲乙双方按 7 : 3 的比例分配;多种经营收入按 7 : 3 比例分配, 物业用房出租收益 100%归全体业主所有,乙方负责所有税费, 每季度次月 20 日前乙方将收入汇至甲方账户,收入比例仅是对收入分配的约定,并不产生其他任何法律效果。乙方自行承担分成收入后的企业所得税。如乙方不按时支付公共收入给甲方,每逾期 1日按万分之五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甲方账号: 2查看完整信息21344 ;户名: 柳州市荣和天誉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世纪广场支行

第十六条 乙方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管理服务信息,同时通过其他便捷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解答。

第十七条 公共收益的使用,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以及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公共收益的使用的程序按下列约定执行:

公共收益的使用坚持按事前立项公示,事后结算公示即 “双公示”制度,经公示无异议后才能够进行下一流程。在“双公示”制度的前提下, 为了提高维修效率,对项目采购和维修事项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一)采购流程:

1.物资采购 5 000元以下的为乙方服务中心负责人终审,15000元以内的为乙方片区负责人终审。大于15000元为乙方物业总裁终审。

2.物资采购月度计划申请进行,紧急采购物资可以线下在乙方物业供方库进行报备紧急采买。

(二)常规外委工程流程。

由乙方将常规外委工程具体情况在小区公告栏向全体业主公示 3日,无异议后将工程项目相关资料及公示材料报业委会备案,自业委会备案之日起十日内,维修工程必须开工。

(三)紧急外委工程:

现场突发维修工程,由乙方微信上报天誉物业、业委会工作群及物业公司报备群后,当日联系战采单位进行现场施工,同时进行公示流程。

(四)竣工验收:

乙方服务中心发起并由第三方单位或物业公司组织验收 (工程部模块工程师参与,邀约1名以上业委会成员、1名以上业主代表和相关人员参加);工程金额超过10万元需进行工程量计量量方,量方确认完成后提交结算资料向甲方备案。

(五)结算 :

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乙方提交工程结算单,自乙方收到施工单位完整的工程结算书之日起 28日内完成审核、进行公示并报业委会备案,业委会备案之日起在28日内完成工程款支付。

未尽事宜参照本合同专项维修基金使用办法实施。

第十八条 本物业车辆及人员出入管理按以下实施:

实行 “小区一卡通”智能化系统管理。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除因特殊情况并经相关业主同意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将住宅、车位、车库等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或者经营场所,确需将住宅、车位、车库等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公示情况由乙方负责审核。

第二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装饰装修前应当与乙方签订书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装修垃圾处理、噪声扬尘控制、外立面管控、防盗网和空调室外机安装以及电梯、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保护、禁止行为等注意事项以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

乙方应当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垃圾堆放和清运要求以及费用、施工时间等事项,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甲方所在楼内公示。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现场的巡查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平台、有关部门或 12345热线依法处理。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要求。装饰装修房屋前,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告知邻里及乙方。

对未事先告知、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乙方可限制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同及《住宅使用说明书》约定的使用要求和使用注意事项使用物业。

第二十二条 业主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的,乙方可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不交纳的,乙方可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第六章 物业的维修、维护

第二十三条 物业保修期过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承担;业主请求乙方代为维修、改造的,乙方收取费用;

(二)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

(三)维修、更新和改造事项紧急情况下,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先行垫付;

(四)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向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和业主委员会报告。因乙方未及时履行本条义务造成业主共有财产损失的,由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评估,乙方须向甲方赔偿直接损失。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报告。

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除前款所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如果发生下列严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紧急维修、更新、改造的,可从相应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但乙方应当及时制定维修、更新、改造的方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一)水泵、水箱(池)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发生故障,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停运的;

(三)外墙墙面、建筑附属构件有脱落危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件的;

(四)屋顶或者外墙渗漏,严重影响房屋使用,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件的;

(五)专用给排水设施坍塌、堵塞、爆裂的;

(六)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缺失、破损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七)其他紧急情况或业主大会要求维修的。

第二十六条 前款规定的维修、更新、改造事项不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乙方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申领维修费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业主委员会未在七日内审核同意,已出现影响房屋正常使用或者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乙方应当先行组织代为维修,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同意后,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

物业服务企业先行垫付紧急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可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应当由业主独自承担的专有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

(二)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保修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三)依法应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四)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维修费用;

(五)根据约定,应当由乙方从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中支出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于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完工后 15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程结算报告、费用清单、发票复印件;

(二)专项维修资金交纳、使用和结存的金额;

(三)业主分摊明细表;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和其他有关情况;

(五)列支范围内的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对维修项目的验收意见。

业主对公布的专项维修资金账目情况有异议的,乙方应提供有关发票原件进行核对。

第八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二)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或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

(四)应在乙方办理接管前,提供符合办公要求的物业办公用房,供乙方使用;

(五)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

(六)遵守本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七)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制度要求;

(八)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九)配合乙方实施物业管理,协助加强同业主的沟通;

(十)督促业主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

(十一)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十二)为乙方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就乙方关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的报告事项应及时做出响应和处置;

(十三)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协助乙方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十四)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合同中期履约检查及合同后评价;

(十五)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在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以及没有防火分隔的室内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在标准层二楼以上建筑物专有部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不得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十六)法律法规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等物业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十七)为小区物业服务保持长久安稳状态,乙方应对员工有激励措施,甲方有权指定要求乙方对作出突出贡献、有突出事迹、富有责任心的员工加薪,甲方指定加薪名单每年不超过员工总数 10%,甲方可指定乙方按员工月收入5—20%的幅度加薪。

(十八)对维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有突出贡献的乙方员工,甲方可以直接对其个人进行单次奖励,如甲方对该员工提出加薪激励的建议,乙方必须采纳。

(十九)乙方解除核心员工劳动合同前须经甲方同意,除非该员工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核心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驻本小区负责人、保安队长、水电班负责人以及甲方认可的其他骨干基层员工。核心员工名册甲乙双方均可补充,核心员工名册属于本合同的补充,可动态变化。

(二十)甲方提出召开月度联席会议,乙方应积极响应。联席会议原则上应有乙方驻本小区负责人和区域负责人参加,除非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派人代替负责人参会。如乙方不按本条约定派人参加会议,甲方有权每次扣罚乙方违约金一万元。

(二十一)联席会议涉及乙方的部分属于本合同的补充、变更部分,涉及乙方的决议,乙方必须坚决按照决议完成,未按期完成的视为违约,甲方按会议决议作出的扣罚条款扣罚乙方履约保证金。

(二十二)本合同范围内约定的乙方应尽的义务,乙方未做到的,视为违约,合同有违反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处罚,未有约定的,甲方有权每次扣罚违约金五千元。如有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第三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服务方案、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有关物业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提供服务,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费;

(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提供特约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四)及时向甲方通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甲方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甲方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

(五)可以选聘专业机构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需要的专项服务,不得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乙方与所选定的专业机构签订合同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并对专业机构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六)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妥善管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档案信息,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以任何方式泄露该信息;

(七)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等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

(八)不得擅自占用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正常秩序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九)在紧急情况下,为保障公共利益乙方可以经与甲方初步沟通后先行施工,但事后应予以说明。

(十)乙方应当加强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天面、外墙、楼梯间等共有物业的日常巡查。如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业主、物业使用人及时处理;发现有影响相关专营设施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专营单位或者报告甲方处理;

(十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需另行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的,乙方应与甲方协商解决;

(十二)物业装饰装修前,乙方应当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乙方应依法依规对装饰装修进行监督,对未经备案私自开工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应予以劝阻、制止,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本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乡镇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十三)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验、维修及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对业主反映和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十四)乙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职责,有权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和举报;

(十五)乙方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情形的发生,配合相关部门就抛掷物品危害他人身财产安全、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收集相应证据;

(十六)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安全使用管理,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十七)乙方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公共卫生、治安消防、防灾管理等有关公共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在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防汛等部门指导下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乙方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相关专营单位报告,协助其做好有关工作。

(十八)对相关政府部门需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宣传、检查、执法、救援等公共事务,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十九)乙方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示乙方的服务及收费标准、服务方式、联系方式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车位租售、费用使用等相关情况;

(二十)甲方在合理期限届满后拒不交纳物业费的,乙方可以对其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乙方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二十一)乙方驻本小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人数占比须达 80%以上,缴纳社保名单甲方有权核查。

(二十二)乙方出台涉及业主的管理、秩序维护等规定,须报甲方同意。

(二十三)乙方每年在小区内出资组织二次小区业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游园活动、文艺汇演等。

(二十四)乙方每年至少在小区组织一次员工、业主共同参与的消防演练活动、治安演练活动。

(二十五)乙方应在本合同期建立起小区完备的档案,便于查询。档案内容应包含、具体要求如下 :

1、 建设档案。整理归总出房开留下的各楼栋、公共设备建设图纸及资料。

2、 维护档案。各种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水管道维修记录、化粪池维修记录、楼房伸缩缝维修记录、外墙漏水维修记录、路灯维修记录等。

3、 住户档案。登记好住户姓名、电话、职业、交通工具等事项,登记好住户所做过的对小区生活产生影响的活动,形成住户档案资料。档案资料甲方可随时查阅,合同终止前须移交甲方。住户档案乙方应交甲方留存,每年更新部分须向甲方补充通报。

(二十六)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需商议的重要事项,应采取书面形式。针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书面文件,一方收到另一方文件后, 3个工作日内应给予答复。

(二十七)业主投诉、意见等普通性的事项,乙方接到后应该在 3天内处理完毕。如遇特殊情况,乙方应积极与甲方沟通。

(二十九)甲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乙方未能完成前述约定管理服务内容、质量和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并处以每次五千元以内处罚,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处以每次一万元以内承担违约责任或终止合同 ;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必须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三十)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达到前述约定要求,未达到本合同附件规定的管理服务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本合同附件规定的管理服务质量标准,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造成甲方或业主自身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给予经济赔偿。

(三十一)如因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亏损,乙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乙方须至少提前 90天向甲方提出。如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甲方不退还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三十二)如每个收费年度物业费收取率达不到 90%(按户数计算),乙方有权提前90天通知甲方后退出,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退出物业管理不影响催收业主既往欠交的物业费。

第十章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乙方应当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

(一)服务期限届满,且未续约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解除,乙方应当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

(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二)乙方因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原因依法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三)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四)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等级被降级且无法与甲方达成整改意见或无法完成整改目标;

因上述第(二)(三)(四)种情形需要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合同终止的,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在交接期间,应当继续维持本物业管理区域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产生的费用据实结算。

第三十三条 若本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甲方没有依法共同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乙方仍按照本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本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甲乙双方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四条 终止、解除本合同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甲乙双方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提前 60 日告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日内,乙方应当办理移交手续:

(一)业主大会已经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与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移交手续;

(二)业主大会未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

(三)没有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与居(村)民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乙方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移交双方应当做好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及其处理意见等,并由移交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乙方应办理下列交接事宜:

(一)移交与甲方、业主委员会、前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时所接收的所有物业档案资料;

(二)移交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

(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物;

(四)移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五)清算预收、代收和欠收的有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乙方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其他纠纷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

第三十八条 非正常终止合同

甲方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达到前述约定要求,未达到本合同附件规定的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以下简称“不达标”,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简称“达标”),甲方依下列程序督促乙方严格履行本合同,直到终止本合同。

(一)口头协商或书面协商。一般性问题,甲方口头或书面与乙方协商,要求达标。

(二)发出 “整改公文”要求限期整改达标。甲方发现重要问题,协商 30天后得不到明显整改效果,甲方以“整改公文”要求乙方限期整改达标,乙方务必限期达标。

(三)若乙方完成整改公文如果确实存在困难 (包括小区业主原因和外部原因),须在收到整改公文三日内与甲方商议,提出协助要求或调整整改公文内容,达成确定性整改公文。乙方未提出协助要求或调整整改公文内容的,视为乙方执行整改公文无困难,甲方发出的整改公义为确定性整改公文。

(四)终止合同警告。在没有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特殊困难的情况下,乙方逾期仍不达标,甲方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理由向乙方发 送 “终止合同警告”,同时将此警告向小区全体业主公告,征求业主意见,公告期为15 天。并准备启动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程序,乙方不得参加选聘。

(五)自甲方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警告之日起 15 天之内,若乙方主动达标,或对复杂事务积极安排、努力实现确定性整改公文的目标,并提请甲方验收或监督,甲方认为可以继续执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

(六)通过终止合同警告,乙方仍不认真、严格履行合同、达到本合同附件规定的管理服务质量标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章 违约责任及免责约定

第三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未能完成物业服务内容或物业服务内容无法达到约定的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可按照标准向甲方主张违约金;造成损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或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整改。乙方违约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有关当事人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支付第三方评估机构合同期 中 履约检查及合同后评价费用。

第四十一条 提前解约责任,除本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外,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无过错方可要求按照标准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为贰佰万元,造成损失的,无过错方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暖气管或水管破裂、救助人命等突发事件或者依法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等情形,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差旅费、文印费及其他直接损失。

第四十四条 乙方免责条款

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

(二)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乙方已采取应急措施的;

(三)因维修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甲方,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第十一章 合同终止移交手续的办理

第四十五条 办理移交。

(一)如果甲方作出终止合同的决定,即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文书的书面通知 ;自乙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甲乙双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即告终结。甲乙双方进入移交撤离程序。乙方应于甲方要求的退场日起全部停止本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开始办理撤离移交事宜。乙方除留下有关人员进行清算和办理移交外,其余人员应3天内全部撤出本小区。移交工作应在 30 日内结束,移交期间甲方全力配合乙方对物业相关费用的厘清。

(二)移交工作包括财务清算、移交手续。

财务清算包括 :乙方工作产生的各项未清偿费用、已收费余额、预收费余额、代收费余额,核对相关记录和帐册。

移交手续包括 :(1)财务移交。已收费、预收费、代收费款项交付和相关财务帐册交付。(2)档案移交。包括建设档案、维护档案、住户档案、收费档案等。(3)设施设备移交。查验各处重要的公共设施(尤其是道闸设备、监控系统、路灯网络、输水管道、消防管道、电梯等),查验物业管理用房的设备及重要物品(如办公储柜、办公桌椅、办公电脑、各种钥匙、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机具及物品)。撤离期间乙方人为损坏设施、设备、物品,乙方必须加倍赔偿。(4)电子文件移交。维护档案、住户档案、收费档案的电子文件必须完整移交,由双方交接人员协同,将各种电子文件拷入乙方接收人员负责管理的电脑或移动设备。

(三)乙方撤离。完成财务清算和移交手续后,乙方方可撤离。乙方撤走的物品必须是自配的、可移动的、耐用的机械和用具及办公物品。属于物业服务工作的消耗性物品不属于物业公司财产,不论有没有乙方标志乙方都不得撤走,更不允许破坏。如装文件的盒、套、夹,上墙的框、牌、公告,日常使用的秩序维护、保洁、绿化、维修用品等。

(四) 如乙方未按上述约定办理移交撤离事宜,甲方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乙方故意不完成财务清算和帐目移交,甲方将通过政府部门、诉讼等途径追偿,由此产生的支出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后,甲方应在 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没有约定,但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另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本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甲乙双方沟通方式包括公文、口头沟通、微信、短信、电子邮件沟通,公文通过微信、短信、电子邮箱等电子数据方式送达均为有效。采用直接送达方式的,甲方委员会成员签收视为正式送达,乙方办公室人员签收视为送达,亦可留置送达。

公文须以加盖公章形式出具,乙方驻本小区服务中心公章视为乙方认可的公章,加盖该公章的文件视为乙方出具的文件。

甲方接收、发送公文的电子邮箱为: 查看完整信息 @ 163.com

乙方接收、发送公文电子邮箱为: @

第五十条 本合同正文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柒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报城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社区、街道办各 壹 份。

第五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附件包含如下:

附件: ⒈ 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总平面图

⒉ 升级改造事项明细表

⒊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⒋ 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乙方驻本小区服务中心公章式样:

附乙方驻本小区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名式样:

附件 1

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总平面图

附件 2

升级改造事项明细表

序号

分类

内容

1

安全防护

商业街门禁修复及增加

2

商业街、非机动车停放点增加监控摄像头

3

归家动线提升

更换客梯轿厢地垫;翻新货梯软包

4

地库大堂出入口墙面美化:

5

车场道闸系统升级;

6

地库地面标识线翻新;

7

增加车库导向标识;

8

增设亮化灯;

9

触点打造

主出入口绿化带栅栏隔离,有效避免绿化踩踏;

10

重大节日氛围打造;

11

水景增加雾化设备,湿润空气的同时营造幽静舒适的氛围感;

12

其他

商业街增设非机动车充电点;

13

丙地块园区生活垃圾堆放点点位升级美化。

14

非机动停放区打造

附件 3

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附件 4: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 (待制定服务标准考评细则)

序号

服务内容

服务级别

服务标准

一、综合服务

1

物业服务

中心

一级物业服务

设有物业服务中心,配置信息化管理系统。配备专职客户服务人员,公示 24 小时服务电话,受理业主来访来电、咨询、报修和投诉 。物业服务人员在涉及 住宅小区内水、电、气等紧急报修 15分钟内、其他报修30 分钟内到达现场并 协助报修。建立完整的报修、维修和投诉回访记录, 回访率 100%; 建立夜间 物业服务人员值班制度,处理突发紧急事件。

序号

服务内容

服务级别

服务标准

3

项目负责

人和项目

经理人

一级物业服务

项目负责人或经理具有 5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经历,在行业信用信息数据 库中可查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从业资料。

二级物业服务

项目负责人或经理具有 4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经历,在行业信用信息 数据 库中可查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从业资料。

三级物业服务

四级物业服务

项目负责人或经理具有 3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经历,在行业信用信息数据

库中可查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从业资料。

五级物业服务

4

物业服务

中心信息

公示

一级物业服务

在物业服务中心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物业服务人员照片, 收 费项目、标准及依据,服务承诺、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等 信息

二级物业服务

三级物业服务

四级物业服务

五级物业服务

5

服务人员

一级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语言文明

礼貌待人。

二级物业服务

三级物业服务

四级物业服务

五级物业服务

序号

服务内容

服务级别

服务标准

二级物业服务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内部培训制度,对物业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覆盖率达到 100%, 培训时间每年每人不低于 50个课时 (每课时一般不少于4 5 分 钟 )

三级物业服务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内部培训制度,对物业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覆盖率达到 100%, 培训时间每年每人不低于 40个课时 (每课时一般不少 于 45 分钟 )。

四级物业服务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内部培训制度,对物业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覆盖率达到 100%, 培训时间每年每人不低于 30个课时 (每课时一般不 少于 45 分 钟 )

五级物业服务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内部培训制度,对物业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覆盖率达到

100%, 培训时间每年每人不低于 20个课时 (每课时一般不少于45分 钟 )。

9

满意率调查

一级物业服务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物业服务满意率调查,覆盖面占已入住业主总 户数 70%以 上,满意率达 90%以上, 公示满意率调查结果,并有整改报告和回访记录。

二级物业服务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物业服务满意率调查,覆盖面占已入住业主总户 数 60%以

上,满意率达 85%以上, 公示满意率调查结果,并有整改报告和回访记录。

三级物业服务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物业服务满意率调查,覆盖面占已入住业主总户 数 60%以 上,满意率达 8 0%以上,公示满意率调查结果,并有整改报告和 回访记录。

序号

服务内容

服务级别

服务标准

13

社区文化

活动

一级物业服务

每年至少开展 4次健康有益的社区文化活动,做好宣传活动,并有活动计划 费用预算、管理工作、安全事项等方面的内容。

二级物业服务

每年至少 开展 3次 健康有益的社区文化活动,做好宣传活动,并有 活动计划、 费用预算、管理工作、安全事项等方面的内容 。

三级物业服务

每年至少 开展 2次 健康有益的社区文化活动,做好宣传活动,并有活动计划 费用预算、管理工作、安全事项等方面的内容 。

四级物业服务

每年至少开 展 1 次 健康有益的社区文化活动,做好宣传 活动,并有活动计划、

费用预算、管理工作、安全事项等方面的内容。

五级物业服务

二、房屋管理

1

房屋管理

服务

一级物业服务

按照有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提供房屋管理 服务 。

二级物业服务

三级物业服务

四级物业服务

五级物业服务

序号

服务内容

服务级别

服务标准

2

共用设施

设备日常

管理和维

修养护

一级物业服务

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 (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建立完整的共用设施设备清册档案 (设备台账) , 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 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二级物业服务

三级物业服务

四级物业服务

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 (依法应由专业部门 负责的除外 ) ; 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 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五级物业服务

3

共用设施 设备制度

一级物业服务

共用设施设备标志齐全、管理规范,维护良好,责任人明确;配备专业的操作 维护人员,供配电设备管理人必须持相关技能证书上岗。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 作规程及保养规范,定期保养。

二级物业服务

三级物业服务

四级物业服务

共用设施设备管理到位,维护良好,责任人明 确;配备专业的操作维护人员, 供配电设备管理人必须持相关技能证书上岗。按规定 操作设施设备,定期保养。

五级物业服务

4

消防安全

制度

一级物业服务

建立消防设施设备定期维修保养制度,对需要专业消防维修保养单位进行维修 保养的设施设备,应与消防维修保养单位签订消防维修保养合同;消防维修保 养单位应出具专业的检测报告。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岗位的消防 安全职责。消防人员具备上岗资格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 通道畅通。

二级物业服务

三级物业服务

四级物业服务

五级物业服务

序号

服务内容

服务级别

服务标准

8

停车场 管理系统

一级物业服务

每两月 检测停车场管理 (道闸)系统,包括车道闸、人行道闸控制部分,道闸 清洁润滑,电脑软件数据备份,电脑主机设备除尘等内容,及时维护,并做好 记 录 。

二级物业服务

每季度 检测停车场管理 (道闸)系统,包括车道闸、人行道闸控制部分,道闸 清洁润滑,电脑软件数据备份,电脑主机设备除尘等内容,及时维护,并做好 记 录 。

三级物业服务

每半年检测停车场管理 (道闸)系统,包括车道闸、人行道闸控制部分,道闸 清洁润滑,电脑软件数据备份,电脑主机设备除尘等内容,及时维护,并做好 记 录 。

四级物业服务

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定期对停车场管理 (道闸)系统进行维护和检测。

五级物业服务

9

住宅小区

道路与交

通标识

一级物业服务

住宅小区道路平整,各条道路及停车场地等交通标识 齐全、规范。

二级物业服务

三级物业服务

四级物业服务

五级物业服务

序号

服务内容

服务级别

服务标准

二级物业服务

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 1次。雨、污水井 每 1个月检查1次, 视检查情况 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半年检查 1次,每半年清掏1次,不 能出现满溢情况,如 出现应在 6小时内处理;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三级物业服务

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 1次。雨、污水井 每 2个月检查1次 ,视检查情况 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半年检查 1次,每半年清掏1次,不能出现满溢情况 ,如 出现应在 8 小 时内处理;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四级物业服务

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 1次。雨、污水井每季度 检查 1次,视检查情况及

时清掏。化粪池每半年检查 1次,每半年清掏1次,不能出现满溢情况,如出

现应在 10小时 内处理;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五级物业服务

共用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 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半年 检查 次,每半年清掏 1次,不能出现满溢情况,如出现应在 12小时 内处理;发现 异常及时清掏

4

宠物饲养 管理

一级物业服务

住户饲养宠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者及时 劝

止,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级物业服务

三级物业服务

四级物业服务

无此项服务。

五级物业服务

序号

服务内容

服务级别

服务标准

5

“四害”预

防和消杀

一级物业服务

制定工作计划, 每季度 对公共区域进行灭鼠、灭蝇、灭蟑、灭蚊活动。进行消 杀活动前张贴通知,消杀药物投放处有明显标示并配 消杀药物的说明;记录消

杀结果;对消杀药物进行专门管理。

二级物业服务

制定工作计划,每半年对公共区域进行灭鼠、 灭蝇、灭蟑、灭蚊活动。进行消 杀活动前张贴通知,消杀药物投放处有明显标示并配消杀药 物的说明;记录消 杀结果;对消杀药物进行专门管理。

三级物业服务

四级物业服务

配合相关部门每年进行 “四害”的预防和消杀。

五级物业服务

六、绿化养护

1

绿化养护

专职管理

一级物业服务

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配备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建立绿化草木档案、清 册;对于名贵树木单独建档并设置责任人管理。

二级物业服务

三级物业服务

四级物业服务

有专职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五级物业服务

无此项服务。

序号

服务内容

服务级别

服务标准

2

绿化维护

一级物业服务

绿化长势良好,无枯枝,无病虫害,无黄土裸露。

二级物业服务

三级物业服务

绿化维护良好。

四级物业服务

五级物业服务

3

绿化植物

管理

一级物业服务

绿化树木生长正常,无死树及明显枯枝,对于严重黄叶、焦叶及明显虫咬,应 及时处理。树木无明显钉栓、捆绑等现象。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草坪和补 栽补种。根据花卉、绿篱、树木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 果。 主要树种有标识牌,绿化地设置爱护绿化宣传牌。

二级物业服务

绿化树木生长基本正常,无死树及明显枯枝,对于严重黄叶、焦叶及明显虫咬, 应及时处理。树木无明显钉栓、捆绑等现象。及时修剪草坪和补栽补种。根据 花卉、绿篱、树木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主要树种有标识牌 ,绿化 地设置爱护绿化宣传牌。

三级物业服务

定期修剪、养护草坪、花卉、绿篱、树木,保障各种绿化植物长势良好。

四级物业服务

定期修剪、养护草坪、花卉、绿篱、树木。

五级物业服务

序号

服务内容

服务级别

服务标准

-

4

绿地管理

一级物业服务

绿地平整清洁,无明显的杂草、杂物、垃圾和搭棚、侵 占等现象。

二级物业服务

三级物业服务

绿地整洁。

四级物业服务

五级物业服务

5

虫害预防

一级物业服务

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喷洒药物前有明显提示。

二级物业服务

三级物业服务

适时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四级物业服务

五级物业服务

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免费查看最新招中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