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青秀区荔英中学2025年薄改班班通一体机,餐桌椅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书
- 2025-12-15
项目名称: 南宁青秀区荔英中学2025年薄改班班通一体机,餐桌椅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书
项目编号: NNZC2025-J1-030175-NNSQ
招标公司: 南宁市华隆五金家具有限公司
项目地区:广西 南宁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南宁市华隆五金家具有限公司
质疑供应商地址: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宁武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杰
2025年12月5日收到南宁市华隆五金家具有限公司送到关于南宁青秀区荔英中学2025年薄改班班通一体机、餐桌椅采购项目(NNZC2025-J1-030175-NNSQ)的《质疑函》,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经中标供应商提供说明或证明材料,现答复如下:
二、答复内容
质疑事项1:众骏品牌交互智能平板音箱只具备2.1声道,不满足招标文件中86寸交互智能平板基本技术参数部分中音频技术“▲2、整机内置2.2声道扬声器,位于设备上边框,顶置朝前发声,前朝向10W 高音扬声器≥2个,上朝向 20W 中低音扬声器≥2个,额定总功率≥60W。”的参数要求。
事实依据:众骏品牌的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答复意见:中标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对该需求作出无偏离的响应,并对投标文件各项响应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作出承诺。中标供应商声称响应的产品(品牌:众骏、型号: ZJB861-D)为新款产品,该产品的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质疑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出具于2022年6月12日,对应的是旧款产品的型号,其未核实中标产品的新款属性,所依据的检测报告与中标产品存在实质性的差异,因旧款产品检测报告无法反映新款产品的实际情况,故该质疑缺乏事实支撑,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众骏品牌交互智能平板音箱不具备顶置朝前发声技术,不满足招标文件中86寸交互智能平板基本技术参数部分中音频技术“▲2、整机内置2.2声道扬声器,位于设备上边框,顶置朝前发声,前朝向10W 高音扬声器≥2个,上朝向20W 中低音扬声器≥2个,额定总功率≥60W。”的参数要求。
事实依据:1、众骏官网设备的图片——非常明显的可以看到,其扩声(音箱)是在设备的底部的。众骏品牌的各种真机实物,都不满足招标的要求。我司请求严查在本次项目中,投标人和众骏品牌所提供的检查报告/彩页/截图,查证其材料、图片是否真实和是否满。
2、此外,我们还查询到,众骏品牌中标了河北省集采相关项目,在此项目中,我们也可以查询到,其真机实物图片和其在河北省集采馆的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 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答复意见:评审小组评审的依据是就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并不能在评审时要求供应商额外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中标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对该需求作出无偏离的响应,并对投标文件各项响应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作出承诺。中标供应商声称所投产品(品牌:众骏、型号:ZJB861-D)为新款产品,该产品实际性能参数均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质疑供应商仅以河北省集采馆的相关材料为由,对新款产品提出质疑,未对该新款产品的实际性能参数进行核实与验证,其提交的依据既无法反映新款产品的真实情况,也不能证明该新款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综上,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缺乏事实支撑,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众骏品牌交互智能平板内置Android系统11.0,不满足招标文件(五)软件要求“▲1、嵌入式系统版本≥Android13.0,内存≥2GB,储存空间≥8GB”参数要求。
事实依据:众骏官网描述。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答复意见:中标供应商声称所投产品(品牌:众骏、型号:ZJB861-D)的实际性能参数均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并出具了该产品的检测报告。质疑供应商仅以官网公开信息及旧款产品的检测报告为由,对新款产品提出质疑,但未对该新款产品的实际性能参数进行核实与验证,其提交的依据既无法反映新款产品的真实情况,也不能证明该新款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经中标供应商与产品厂家核实,本项目响应的ZJB861-D型号为厂家推出的新款产品,其技术指标、性能参数均符合本项目招标要求。综上,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缺乏事实支撑,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情况
综合上述质疑处理意见,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1、2、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青秀区财政局投诉。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宁市青秀区荔英中学
2025年12月15日
附件信息:
* 质疑答复书.pdf (2.8 M)